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改造;逾期未清除或者改造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清除;不能及时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