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相互混入。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应当方便居民,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