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