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