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临街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城市景观灯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护或者拆除。

禁止在户外设置可移动的落地广告、招牌。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