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