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城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将管线置入地下管网。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线等设施,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行道树等,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