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