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乱发宣传品、违规设置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蚊蝇孳生,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