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乱发宣传品、违规设置牌匾等情形;(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蚊蝇孳生,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三)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