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