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