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