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二)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三)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四)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月的水质监测信息;(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