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四)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月的水质监测信息;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