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二)监测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等;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