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二)监测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等;(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