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方案;(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