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方案;

(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