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涤;(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