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二)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三)露营、野炊、放生;

(四)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五)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矿山开采;

(七)设置排污口;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风景区(点)及其游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