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等;

(二)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三)侵占或者损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损毁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五)其他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