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等;(二)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三)侵占或者损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四)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损毁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五)其他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