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二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