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一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