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使用指导检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