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未向瓶装气体使用人按次提供瓶装气体销售凭据或者拒绝调换瓶装气体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