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未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瓶装燃气销售单位继续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瓶装气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