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瓶装气体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或者承运已充气但未按照规定涂敷、未设置警示标签或者充装标签的气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