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