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