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气瓶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检验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