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气瓶信息、未按照要求上传气瓶登记信息或者上传信息不真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