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发生瓶装气体泄漏或者气瓶爆炸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非气瓶充装单位的,应当通知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事故处置和提供相关信息。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应当通知气瓶保险人及时理赔。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