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条有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品种范围内的气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