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九条有效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