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