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立气瓶唯一识别编号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登记的气瓶瓶体上标识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具有唯一识别编号出厂钢印的应当直接采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