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