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