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