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