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将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