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