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及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监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