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及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监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