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