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