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城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县城规划要求和县城市容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统筹安排。县城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