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本条例所称县城主要街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