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本条例所称县城主要街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