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