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1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