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逾期未修复或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