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