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