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