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县城建成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