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营商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